close

  本報訊 近日,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王某通過互聯網QQ群招募“供體”向患者出賣腎臟,獲贓款4萬餘元。2012年7月26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庭審中,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組織”的表現形式,不應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定罪。
  法院審理認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以領導、策劃、指揮、招募、雇用、控制等方式,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並非只有通過成立一個嚴密的組織機構來實施才構成本罪,有時需要“供體中介”、“受體中介”等黑市中介的相互配合,通過一種鬆散的組織形式來實施,被告人只要參與上述環節,就構成該罪。被告人王某通過互聯網招募“供體”,組織“供體”向患者出賣腎臟,符合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構成要件。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瞭解,目前非法的人體器官移植已經由早期“供體”與“受體”直接聯繫交易,發展到由“黑市中介”控制整個人體器官市場的供應,這是因為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適,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往往需要多人的參與才能完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將此類行為納入刑法規範,有效打擊了非法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切斷了非法器官交易的利益鏈條,彌補了行政規制手段的不足。
  (賈明會 楊 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cldvgdxwwsrg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